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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GB 50189-20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发布时间:2024-03-16 13:2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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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energyeficiencypublicbuild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2.2,4.2.4,4.2.6,5.1.1,5.4.2(1,5.4.3,5.4.5,5.4.8,5.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1as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制定不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丰富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s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北京金易格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乐意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兴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郎四维林海燕鲁大学余中海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人室内的幕墙。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partloadvalueIPLI)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A断buildingenvelopetrade-off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5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表3.0.1-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表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4.1.2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4.2.1确定。表4.2.1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气候分区代表性城市严寒地区A区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严寒地区B区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新、哈密、鞍山、张家口、酒泉、伊宁、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寒冷地区兰州、太原、唐山、阿坝、喀什、北京、天津、大连、阳泉、平凉、石家庄、德州、晋城、天水、西安、拉萨、康定、济南、青岛、安阳、郑州、洛阳、宝鸡、徐州夏热冬冷地区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长沙、南昌、株洲、永州、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凯里、绵阳夏热冬暖地区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南宁、北海、梧州4.2.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一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4.2.2-1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二玻瑞的迪阳系数二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二玻玻的遮阳系数。 表4.2.2_6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坡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温度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 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以及寒冷地区中制冷负荷大的建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a,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 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 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 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 规定的4级。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IT 15225规定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 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 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 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 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 筑完全一致。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工.2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 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4条的规 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 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 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 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 4.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 规定。 4.3.4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 附录S的规定进行。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 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 运行费用等因素亚洲bet356体育官网app下载,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 5.2采暖 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 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 置室温调控装置。 5.2.3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 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5.2.4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 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 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人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2.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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